01 扶養義務是什麼與成立要件範圍
「扶養義務到底是什麼,會扶養到哪些費用?」扶養義務是特定親屬間,在對方無法自力更生時,依法提供經濟或生活支援;範圍通常包含基本生活費(食衣住行)與醫療費用等。但不是一提就成立,法院會先看「不能維持生活」以及是否具備「無謀生能力」等要件;有些情況看似沒工作,卻可能因退休金、租金收入而不符合。先把要件釐清,後續談減免才站得住腳。
扶養範圍含生活費與醫療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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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要先釐清一件很多人會搞混的事:「扶養不是對方開口要多少就得給多少」。您可能一邊委屈、一邊擔心被追著付錢,但法律看的其實是「需要」與「能力」,把範圍拆清楚,後面才談得動減輕或免除。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的「程度」要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定,所以扶養內容通常會落在「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支出,包括:
基本生活費
食、衣、住、行(例如:房租/基本水電瓦斯、日常三餐與通勤)
必要醫療費
掛號、健保自付額、慢性病用藥、必要檢查或復健
必要照護費
因失能而需要的看護、輔具、就醫交通等(有醫療或照護評估時更站得住腳)
盤點風險時,常見爭點在「必要 vs. 想要」,例如:高額自費項目、過度昂貴的安置方案,若缺乏醫療必要性或合理性,就容易成為攻防點。至於要用「給現金」或「實物照顧/分擔帳單」,也可以由雙方談妥定之。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不能維持生活怎判斷與常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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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最常踩的坑是:「他沒工作=一定不能維持生活」。但法院不看情緒判斷,而是看一個很務實的問題:「他現在(以及可預見的將來)能不能靠自己的財產與收入,撐住基本生活 」。先抓法律門檻民法第 1117 條指出,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但如果對方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就只要能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實務上「不能維持生活」多被理解為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且在請求「將來扶養費」時,法院通常會以事實言詞辯論終結時的財產狀況綜合推認。常見例子您可以這樣對照:
可能符合
幾乎無存款、無可變現資產,且收入(含退休金)明顯不足支應基本生活與必要醫療。
可能不符合
雖然沒工作,但有退休金、租金收入,或名下有可處分、可出租的資產足以支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