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種類

哪些租賃行為適用公證?

財產分配移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拋棄或行使、不動產(房地產)或動產(汽機車、存款)的移轉承諾。

子女親權監護權


子女親權的約定、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的明確規範。

扶養費給付


子女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間的約定。

其他約定


債務分擔、贍養費、其他特殊約定事項的認證。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最強保障)


依據《公證法》規定,經公證人認證且載明「強制執行條款」的離婚協議書,當一方未履行給付金錢或特定數量替代物的約定(例如:未依約給付扶養費或財產),另一方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

確保簽署的真實性


公證人核對當事人身份、簽名,確保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願的展現,避免未來任一方主張協議非本人簽署或受脅迫

明確法律關係


公證人可協助確認協議書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無遺漏重要事項,使離婚協議的法律關係更加明確、穩固

保障子女權益


確認親權、扶養費等約定細節完備,避免因協議內容模糊不清,影響子女未來生活

辦理流程

公司文件認證的專業步驟

01

預約與文件預審


請先電話或線上預約,並提供協議書草稿,由公證人或助理預先審閱內容,確認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條款及法律完備性

02

備齊文件


雙方當事人備妥所有應備文件,並提醒約定的兩位證人(或預先告知公證人需要代為協請證人)

03

雙方親臨事務所


夫妻雙方及兩位成年證人必須親自攜帶應備文件,一同在約定時間到達公證人面前

04

公證人核對與簽署


公證人核對所有在場人士的身份、確認雙方真正具有離婚意願,並在協議書上當場簽名

05

交付公證書


完成公證程序後,交付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正本(供雙方辦理戶政登記及日後執行)

應備文件

來事務所前要帶什麼?

夫妻雙方


  1. 身分證正本
  2. 印章(或親簽)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確認現為婚姻狀態)

兩位證人


  1. 身分證正本
  2. 證人需為成年人,且不得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宣告人

協議書


  1. 已擬定好的離婚協議書至少一式四份(公證人、當事人雙方、戶政事務所)
  2. 若協議書中涉及不動產或汽機車移轉,應同時備妥權狀或行照等證明文件

 

法律重要提示

離婚協議書經公證後,僅具備執行效力,並不等於完成離婚登記。雙方仍需在公證完成後 30 日內,親自帶著公證書、協議書和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算正式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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